行業動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2-10-15閱讀次數:來源:國建聯信認證中心
國發〔201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后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三、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六、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
國務院
2012年9月23日
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后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三、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六、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
國務院
2012年9月23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注 |
1 |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
2 |
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 |
|
3 |
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審批 |
《國務院關于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
教育部 |
|
4 |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
5 |
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實行告知性備案 |
6 |
氰化鈉生產定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危險化學品相關審批實施管理 |
7 |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 |
|
8 |
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合格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9 |
通信建設項目自行招標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10 |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境內上市前置審查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證監會審批時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 |
11 |
主導電信企業規劃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電信管理機構 |
|
12 |
通信電子計量校準規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13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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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機械防盜鎖生產登記批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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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生產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6 |
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沿海縣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
|
17 |
合資船船員登陸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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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驗簿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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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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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
21 |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
|
22 |
省級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目錄調整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
23 |
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擇優資助項目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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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25 |
外國人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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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部門 |
|
27 |
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燃氣經營許可管理 |
28 |
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3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省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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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城市、縣人民政府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 |
|
30 |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交通運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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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
交通運輸部 |
|
32 |
國內水運貨運代理、船舶代理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 |
交通運輸部 |
|
33 |
鐵道自輪運轉特種設備準入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 |
34 |
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
35 |
鐵道計算機聯鎖設備制造特許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管理 |
36 |
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方案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
37 |
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工程施工、監理、物資采購評標結果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鐵道部 |
|
38 |
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認定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
鐵道部 |
|
39 |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水利部 |
|
40 |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水利部 |
|
41 |
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
|
42 |
農村水電電氣化縣規劃審批及驗收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水利部 |
|
43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 |
44 |
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農業、教育、質量監督行政部門 |
|
45 |
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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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
47 |
鄉村集體企業設立、分立、合并、遷移、停業、終止以及改變名稱、經營范圍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 |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 |
|
48 |
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區進行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 |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
禁止在非疫區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 |
49 |
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人工魚礁建造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 |
農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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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部分稅號銅、鋼材自動進口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
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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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外國、港澳臺地區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營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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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全國繅絲絹紡企業生產經營資格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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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外商投資項目的產品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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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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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6 |
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7 |
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8 |
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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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60 |
銀行票據、清算憑證印制企業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民銀行 |
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組織印制 |
61 |
外國在華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免稅進境機動交通工具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 |
|
62 |
報關員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海關總署或各直屬海關 |
|
63 |
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海關總署或各直屬海關 |
|
64 |
對停業和復業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
稅務機關 |
|
65 |
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稅務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
列市稅務機關 |
|
66 |
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稅務機關 |
|
67 |
公路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主管地方稅務局 |
|
68 |
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稅務總局 |
|
69 |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
|
70 |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71 |
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惠利率標準免征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
|
72 |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
|
73 |
驗配眼鏡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
|
74 |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認監委 |
|
75 |
設立認證咨詢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76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指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質檢總局 |
|
77 |
認可證書格式和認可標志式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國家認監委 |
|
78 |
認證標志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國家認監委 |
|
79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質檢總局 |
|
80 |
廣播電視新聞采編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
81 |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新聞出版總署、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按期刊出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
82 |
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83 |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84 |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85 |
第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
|
86 |
除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外的地區木材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國家林業局 |
|
87 |
特殊情況臨時增加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林業局 |
|
88 |
處理非正常來源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部關于妥善處理非正常來源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通知》(林護通字〔1992〕118號) |
省級以上林業部門 |
|
89 |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四期工程省級規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林業局 |
|
90 |
天然林保護工程省級實施方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林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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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林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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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外國人來我國從事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采集標本等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林業部關于實行〈特許獵捕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發〔1989〕353號) |
省級林業部門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狩獵證管理 |
93 |
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令第12號) |
國家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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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計劃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宗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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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中央國家機關部分職業技能鑒定:收銀員、電梯安裝與維修工、計算機文字錄入員、半導體原料制備工、美容師、美發師、調酒師、線務員、儀器儀表檢驗工、水工檢驗工、植物組織培養工、磨片工、玻璃加工工、金屬軋制工、木工(手工木工)、瓦工、熱力司爐工(鍋爐操作工)、建筑油漆工、印刷機械維修工、銑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水質檢驗工(化學檢驗工)、物資進貨員、眼鏡驗光員、洗衣師、燙衣師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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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認可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
省級氣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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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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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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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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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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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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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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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設立自助銀行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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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保薦代表人注冊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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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證券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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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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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四種情形之一: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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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四種情形之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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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四種情形之三: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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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四種情形之四: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且該收購人在新股發行前已經擁有該上市公司控制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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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準 |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2號)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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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選任或者改任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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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結算業務資格核準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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