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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規范排污費征收標準相關問題
發布時間:2015-03-05閱讀次數:來源:國建聯信認證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日前出臺《關于執行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政策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去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調整通知》)執行一段時期以來遇到的具體問題作出指導。
《通知》指出,各省級環保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與當地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按照《調整通知》規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區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方案擬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測算等基礎性工作,推動本地區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調整排污收費標準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執行。
《通知》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應于2月底、6月底將本地落實《調整通知》的進展、擬定的調整方案和政策出臺與執行時間、意見建議報環境保護部。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環境保護部將予以通報。
針對《調整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通知》作出了具體指導。
企業廢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應按照《調整通知》所列5種重金屬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當量數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分別計征排污費。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對其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廢氣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分別計征排污費。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對其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部分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可以區分污染物排放量的,此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不能區分的,整個企業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具體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是否屬于淘汰類,由產業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如有修正,按新版本執行。
超標、超排放總量、屬于淘汰類的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應分別計算。
此外,《通知》還對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核定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